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陶新平 被告 鍾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