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游侑蓉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 律師
張綺耘 律師被告茂金金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弘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茂金金典社區民國112年8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撤銷茂金金典社區112年8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部分,各屬因財產權涉訟,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2項部分,亦屬因財產權涉訟,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亦應以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以上合計共49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原告僅繳納1萬7335元,尚不足3萬2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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