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許倉傑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宜玲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1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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