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鈴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鈴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NLK-8191」更正為「NLK-8919」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881號
被告陳鈴慧女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居宜蘭縣○○鄉○○路00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鈴慧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2時30分許,自宜蘭縣○○鄉○○路0段00號某友人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經同鄉礁溪路5段2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同日2時43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陳鈴慧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檢察官張立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歆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