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劉子嶝 (原名 陳彥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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