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三一0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三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六四一一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