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阮氏水 相對人 施建 和即 施水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兩造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7日所簽協議書「茲甲方(即相對人)出資協助乙方(即抗告人)購屋事,雙方協議內容如下:1.不動產坐落彰化縣○○鄉○○段○○○○號、000建號(即門牌彰化縣○○鄉○○街○○○號)持分全部;2.乙方提供上述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00萬元並簽立本票壹紙200萬元予甲方,作為甲方出資之保障;3.若因甲方死亡或甲方自願分手離開乙方,即視同甲方放棄本抵押權及本票債權,甲方或第三人(包括甲方家屬)不得再向乙方要求清償債務,並需塗銷抵押權及歸還本票予乙方;4.若乙方自願分手離開甲方,乙方需清償甲方200萬元,甲方於收到上述款項後,需塗銷抵押權及歸還本票予乙方」。顯見,倘若相對人有交付金錢給抗告人,只有在符合協議書第4條「若乙方自願分手離開甲方」之情況下,才有抗告人是否需清償之問題。本件抗告人沒有「自願分手離開相對人」之情事(相對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可知相對人對抗告人沒有債權,反而相對人有「自願分手離開抗告人」之情事,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視同聲請已放棄抵押權及本票債權,故相對人不得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原裁定竟仍准相對人之聲請,抗告人實無法信服,爰依法抗告等語。並聲明:
㈠原裁定廢棄。
㈡相對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設定有相對人之新臺幣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此情,業據相對人於聲請程序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各1紙等為證,相對人復具狀 陳明伊業 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向抗告人為付款提示,是原裁定就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要件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所陳,核屬對實體事項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鄉│○○││000│建│00│00│81.29│全部││└──┴───┴────┴────┴────┴────────┴─┴──┴──┴──────┴─────────┴──────┘┌─────────────────────────────────────────────────────────────┐│附表:(建物)│├──┬───┬───────┬───────┬───────┬─────────────────┬────┬───────┤│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彰化縣○○鄉○│彰化縣○○鄉○│二層加強磚造,│一層:50.84;二層:50.││全部│││││○街000號│○段000地號│住家用│84;合計: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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