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施建和施水淵 上列聲請人施建和即施水淵因與相對人 阮氏水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建和即施水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41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二、聲請狀所提之本票,其發票日(105年6月23日)與聲請狀所主張之借款日(105年9月)有所不符,該本票與本件借款之關係即有所疑問,請具狀說明該本票與借款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
三、如主張所擔保之債務為票據,因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說明該本票有無向發票人即相對人阮氏水為現實上之付款提示,如有,其提示日期為何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