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涂以智 被上訴人 胡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楊碧惠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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