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請人 吳嘉源
相對人 邱宥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請人 吳嘉源
相對人 邱宥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