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請人 吳嘉源

相對人 邱宥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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