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沈佑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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