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默爾國際有限公司涂瑞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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