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告亞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盧申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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