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籍設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之戶籍已由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10月29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丙○○之戶籍遷入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
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丙○○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