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2之違約金計算期
二、陳明本件利率之計算式,並提出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