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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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本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借款,請提出「一部未清償
三、承上,如係請求票款,請提出該票據影本一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