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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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是否請求債務人甲○○為給付,並更正
2、陳明本件利率之計算式,並提出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