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務人 賴麗淑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普慶國際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9,000元,另從事兼職額外增加約4,385元之收入等情,有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普慶國際有限公司薪(工)資表等件可資為證,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5,800元,第1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2,6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087,2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於86年間與前配偶 莊明清 離婚,離婚後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 莊智堯 (00年00月00日出生);而債務人之母 賴葉金珠 (00年0月00日出生)年事已高,除每月領取3,000元之老人年金外,別無其他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須由債務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等情,有戶籍謄本、賴葉金珠之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是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外,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與年邁母親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與母親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7,585元(第1期至第18期),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18,476元【9,829+6,834+《10,250-3,000÷4》=18,476】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依子女莊智堯成年時,將預期減少支出之扶養及教育費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規劃階段式還款計劃,且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參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是本件更生方案尚屬公允、妥適。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觀諸本件債務人於收入不豐之情況下,積極兼職以增加收入以清償債務,且其所陳報自身生活費用與子女、母親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7,585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8年││)││第1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800元。││第1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2,600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800,605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087,200元││4、清償成數:60.38%│├───────────────────────────────────┤│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18期│第19~96期│├──┼─────────┼─────┼─────┼────┼─────┤│一│華南商業銀行│274,879│15.27%│886│1,924│├──┼─────────┼─────┼─────┼────┼─────┤│二│花旗(台灣)商業銀│252,449│14.02%│813│1,767│││行│││││├──┼─────────┼─────┼─────┼────┼─────┤│三│聯邦商業銀行│371,934│20.66﹪│1,198│2,603│├──┼─────────┼─────┼─────┼────┼─────┤│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44,192│13.56%│787│1,709│├──┼─────────┼─────┼─────┼────┼─────┤│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9,783│11.09%│643│1,397│├──┼─────────┼─────┼─────┼────┼─────┤│六│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457,368│25.4%│1,473│3,200│││司│││││├──┴─────────┼─────┼─────┼────┼─────┤│合計│1,800,605│100﹪│5,800│12,6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