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住址「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001鄰自強新?6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001鄰自強新邨6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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