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陳昌宏
郭鴻華 陳士豪 游家傳 范玉媛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8樓 朱德鄰 住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0號
謝雅婷 前列陳昌宏、郭鴻華、陳士豪、游家傳、范玉媛、朱德鄰、謝雅婷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琦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華生蘇木榮鄭香福林維源曾季瑛陳林淑端鄭瑩堂吳黑蘭吳啓峻吳姍姍吳絹絹吳淑儷吳淑璣吳淑英鄭建明鄭建大鄭武暉鄭振成鄭振東鄭正郎鄭武寧鄭瑞淇鄭振權鄭瑞霖柯智曦鄭建順盧鄭淑娟鄭振良鄭振棟鄭明哲鄭明基徐添順徐正光徐國淵徐鈺坪徐鈺雯徐國芳徐育安徐育德徐戴秀娘徐沐英徐添喜徐添河徐男樓吳伯長吳惠如吳雅鈴吳佩珊鄭舜文鄭超仁鄭煇和鄭京和鄭光和鄭佳和鄭宗和徐訓台徐添富徐榮華徐瑞珠徐淑齡徐秀李鄭淑真徐榮添徐榮貴徐榮鑑黃宛瑩黃婉玲黃雪莉黃毅隆鄭淨文徐訓昌鄭景勻徐榮釗徐國欽徐國汶徐國鑫鄭遠鵬鄭文珍鄭文瑩陳有宏陳杬榕鍾陳燕玉李陳梅蘭陳美玉陳梅玉陳瑞玉鄭笋妹林鄭有妹傅鄭寶妹鄭謙二楊鄭久美曾鄭淑容劉鄭淑蘭鄭惠珠鄭郭秀春鄭香淮鄭香淡鄭惠姬林陳針妹翁陳順妹鄭香濤鄭香潤鄭中正鄭幸榮周孫守鄭銘桂李碩修李敏修劉德泉李芬芬鄭武振鄭武源鄭畹蘭劉瑞卿鄭畹雀鄭武勇鄭武義鄭武安鄭金娥鄭雅允鄭雅尹鄭香楨柯敏昂胡乾鈞張桓誠張雅靜張雅善吳凱綾徐秋蓬徐妙菁徐翊程張蓉珠鄭恩澤林子椿林子評劉翠玲鄭傑劉卉妙郭清相郭煥銘郭彥廷郭彥伯吳逸賢吳逸民蘇玉枝吳育憲李素嫦陳燕萍李文灝蕭玉容鄭柯姈嬅柯姈媖柯姈媛柯達三柯欽仁沈毓甡沈毓明沈曉瑜梁敬波黃利和鄭振燿鄭振照鄭振湘鄭振寶彭炳鐘彭樹烽 、徐添富、徐榮華、 徐燕琴 、徐瑞珠、徐淑齡、徐秀李、胡乾鈞、 胡珮華胡琇惠彭燦蓮 、謝 鄭月英鄭勳和鄭瑞玲鄭圻和 、鄭勳和、鄭圻和、鄭瑞玲、 謝鄭月英郭子瑋劉世國廖枝財周玉菊黃鳳美曾省吾葉森妹魏子晴賴佩珍賴佩如鄭合烽鄭蘭玉鄭蘭心鄭合強李銘彥李苡婕李蘊婕李佳蓁林桎宏廖月娥趙茂鉅莊秀津張豪峰曾智祥劉育成王惠萱彭燦輝彭志傑謝泰毅謝芷瑄彭居財邱美莉曾香婷彭皇凱鄭茂鎮吳月霞鄭熒和鄭銘和鄭錫和鄭榮和鄭柔和鄭秋容陳朝雄陳泰宗陳一榤陳昱錤陳柏菖陳施涵陳素珍曾陳美齡陳美穗鄭杓和鄭興南鄭如秀鄭芳玲鄭琬蓉鄭木櫻鄭富美張政璋張燕玲張燕芝張燕芬鄭茂煌鄭櫻花陳致中羅仕文羅仕淵羅仕臺羅仕萬羅仕金廖羅貴美陳素珠鄭濱和鄭美樺劉邦福劉邦祿劉邦壽劉春蘭劉秀蘭劉玉琴鍾紹瑩鍾紹清鍾鳳蓮鍾寶珠劉業誠劉業萍鄭順甘譚如章譚如鼎譚子渟鄭維謀 、鄭 吳慶霞鄭仁壽鄭仁勇鄭淑婉鄭秀美鄭家光鄭偉權鄭維翰 、張 鄭寶玉鄭寶月楊熾昌楊熾銘楊熾鎰楊錫溱楊錫娟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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