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 吳玉訓 聲請人 劉興順 相對人 黃博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博文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為103年3月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分別於102年12月6日及10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各借用2,500,000元及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3月6日及103年3月26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鳥松│大竹││1699│建│33.37│全部││├─┼───┼────┼────┼────┼────────┼─┼──────┼─────┼──┤│2│高雄│鳥松│大竹││1700│建│101.27│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516│高雄市鳥松區中│高雄市鳥松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層:42.33│陽台:15.13│全部│││││山西路120號│竹段1699、1700│4層樓房│2層:44.28│花台:2.90│││││││地號││3層:62.61││││││││││4層:38.18││││││││││騎樓:23.15││││││││││地下層:44.49││││││││││合計:255.0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