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七號抗告人 林錦燦 上列抗告人因與 游芬美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當事人撤回上訴者,衹須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生效果,此項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性質上不許撤回;且訴訟關係因撤回上訴而已終結,法院對之無庸為任何裁判。本件抗告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具狀撤回先位聲明之上訴外,並於原法院同年月九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對先位聲明部分不主張,僅就備位聲明上訴,撤回對游芬美、曾 劉碧美 部分的上訴」等語。則抗告人既撤回先位聲明之上訴,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即已終結。抗告人嗣後請求撤回其撤回先位聲明上訴之意思表示,為法所不許,自無法使已終結之訴訟關係回復,故不生上訴是否合法尚需法院裁判之問題。乃原法院認抗告人撤回其撤回先位聲明上訴後,該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