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惠紅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57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段惠紅犯恐嚇罪,共肆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段惠紅患有憂鬱症狀,其與隔壁鄰居 蔡明宏 、 林思真 夫婦及其家人常有糾紛,詎段惠紅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向蔡明宏一家高聲叫罵如附表所示恐嚇之語言,同時敲打不詳之金屬器具助勢,以致蔡明宏、林思真及渠等家人心生有恐危害 即渠 等家人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之畏懼。
二、案經蔡明宏、林思真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段惠紅於審理時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明宏、林思真指證情節相符,亦有段惠紅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所做恐嚇言論之錄音譯文、錄音光碟內容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蔡明宏、林思真為將為如附表所示之惡害表示,此恫嚇之手段使該2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為鄰居關係,本應和睦相處,竟不思理性和平解決房屋間排氣、排水間之糾紛,而恐嚇將加惡害於渠等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素行尚佳(無前科)、精神狀況(被告行為時即罹有憂鬱症,現仍治療中,有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就醫摘要、病歷影本,以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102年8月22日高總南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病歷資料影本可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公訴檢察官雖每案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惟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量被告確有情緒障礙之憂鬱症,現正在嘉南療養院治療中,此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書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認每案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已足資懲戒,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事實│├──┼────┼────┼──────────────┤│1│民國100│臺南市仁│被告說:我還想殺人哩,不要把│││年4月10│德區保仁│我逼急了,我告訴你我是通緝犯│││日12時17│路120巷│,我現在是忍耐,不要來惹我,│││分│116弄9號│我忍耐有限度喔。││││告訴人住│││││處門口││├──┼────┼────┼──────────────┤│2│民國101│同上│被告說:「拼個你死我活」、「│││年3月17││再來管我我跟你們拼了,在大陸│││日19時15││我也坐過牢,我告訴你們,我打│││分││過人,我也坐過牢,……,我為│││││什麼坐牢你們知道嗎,敢欺負我│││││就跟他拼了。」其間,被告不斷│││││發出拍打敲擊聲。│├──┼────┼────┼──────────────┤│3│民國102│同上│被告說:「開瓦斯桶子(大叫一│││年1月28││聲「爆」),不要逼我,開瓦斯│││日20時24││桶子,爆你們喔,……,把他們│││分││炸掉喔,可惡,逼我犯罪喔,…│││││…,把我逼到絕路,我開…把你│││││們炸掉喔。」且對著告訴人住家│││││叫罵:「出來逼我犯罪啊(怪叫│││││一聲)。」│├──┼────┼────┼──────────────┤│4│民國102│同上│被告說:「再惹我,我開瓦斯把│││年1月30││你們通通炸掉(敲瓦斯桶聲音)│││日20時55││。…你們這家人真討厭,…出來│││分││把我殺掉好了,…有本事出來把│││││我打死掉,…再惹我試試看,我│││││開瓦斯把你們通通炸掉,買兩三│││││桶瓦斯把你炸為平地,跟你們同│││││歸於盡。…你叫警察也沒用,等│││││我殺人以後你再叫吧。…誰欺負│││││我我就跟他鬥,我就給他反擊,│││││…等我殺人的時候再叫啦,…機│││││車地方擺一桶、客廳擺一桶、廚│││││房擺一桶、擺四桶、二樓擺一桶│││││,通通給他炸為平地,同歸於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