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瑋哲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21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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