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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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章誼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