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錦玫鄒雅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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