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錦玫 、 鄒雅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