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吳俐穎
原告與被告 謝俊隆賴保燕 、謝俊.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謝俊隆、賴保燕、
謝俊宏林美君林學燦 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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