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吳俐穎
原告與被告 謝俊隆 、 賴保燕 、謝俊.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謝俊隆、賴保燕、
謝俊宏 、 林美君 、 林學燦 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