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奕甫具保人林漢城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105年度執再字第25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漢城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奕甫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字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簡字第971號判決處拘役59日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後,經函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代為至其住所地合法拘提,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覆拘提未獲等語,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前揭函文、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之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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