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 羅孟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孟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11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催告還款之催告函送達相對人戶籍地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