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 陸拾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並定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後,相對人並未遵期提出,依據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卷宗所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812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442│││├───────────┼──────────┼───┼───────────┤│合計│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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