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元,應繳裁判費伍仟 陸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