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乙○○
號原告請求被告甲○○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然本院依該地址對被告送達期日通知書,卻遭送達郵局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為由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是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上開被告住所顯非真正,其起訴之程式即與前揭規定不合,應定期間命其依主文所示意旨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