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69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建號290之權利範圍「全部」之
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分之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