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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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二九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二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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