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三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渠沒有與原告之夫 詹添福 相姦,沒有妨害原告家庭。
(三)證據:援引刑事訴訟之證據。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郭惠玲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