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榮宜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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