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誌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詠翔 右原告與被告竣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柒拾貳元肆角,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