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三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三民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戊○○、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戊○○、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戊○○、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