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游圳銘
被   告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有未繳納裁判費之起訴程式不備情形,前
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02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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