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顏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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