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輝
伍廷輝何明昇陳世榮鄭立揚本件被告廖明輝、伍廷輝、何明昇、陳世榮、鄭立揚等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