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士銘本件被告郭士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管轄錯誤,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改依通常程序後,逕為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同時移送有管轄權之本院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