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凱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101年7月24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於「老三牛肉麵」(位於臺中市○○區○○○路)擔任洗碗、洗菜等廚務工作,係日薪制員工,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400元,有本院101年7月10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薪資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願縮減每月必要支出為15,4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0,400元(含勞健保、餐費、交通、通信、醫療、日用品、房租及其他居住相關費用等),另債務人於92年與 彭成德 離婚、有二名子女(分別為85及87年次),債務人就二名子女扶養費每月分擔5,000元。此外,債務人患有重度憂鬱症等情。有本院101年7月10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賸本、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第三人彭成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無餘額;債務人名下有國華人壽保單(非屬投資儲蓄之保險)價值約236,529元。
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288,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又債務人雖未就名下保單加以處分,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債務人既選擇更生程序,原則上即應以其自力所能獲得之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基礎。況上開保險係傷病意外風險控管,非投資儲蓄之用,且債務人未列有保險費用支出,即無藉更生程序累積資產之嫌,自無強令解約之依據及必要。就債務人情形而言,堪認其已盡力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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