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蔡弘濱
被 告 吳煌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