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董嚇斌
被告 陳香汎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4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8樓之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7日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最近一筆同社區其他房屋之市場交易價額為一坪新臺幣(下同)23.4萬元、車位100萬元,系爭房地總面積72.4平方公尺即21.9坪,以此計算系爭房地及車位市價大約612萬元等語,並提出系爭房地同社區其他房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為證。故本件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