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表人 陳瑞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林婉昀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俊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表人 陳瑞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林婉昀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