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權人至善至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台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靜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靜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黃靜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說明:債權人所呈報之年籍資料與債務人黃靜婉不符合,上列建物謄本所有權人是否為債務人黃靜婉仍有存疑,應予以呈報。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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