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吳佳盈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吳佳盈對第三人常景生機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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