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35號聲請人 蔡孟英 相對人 蔡東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東益(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蔡孟英(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蔡東益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蔡東益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孟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蔡東益(男、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胞姊,相對人因精神疾病,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胞姊 蔡孟璇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如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達欠缺或不足之程度,則聲請法院變更為輔助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
1第1項復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胞姊,及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
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血親,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或輔助之宣告。本院於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沙鹿院區 黃湘雄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其姓名、年籍、父母親姓名、聲請人姓名、今日日期、星期幾、手足人數等問題雖均可正確回答,惟對於現任總統、臺中市市長、現在居住處所等問題無法正確回答,亦欠缺簡單計算能力(本院106年9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於本院接受鑑定會談與心理衡鑑的結果顯示,其現時的智能較為低落,其認知功能較普通人的平均程度顯著減弱,嚴重影響相對人對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判斷等能力與行為之自主性,在生活自理與價值判斷上具相當困難,需由他人協助進行其生活起居與生活自理活動。此外,相對人的社會判斷較差,故亦需有人協助其決定重大決策。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即智能不足合併器質性精神病)其程度重大,致對於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依據其精神障礙之程度,相對人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較一般人不足,有必要給予協助,故為輔助宣告等語,此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06年10月13日(106)童醫字第1448號函所附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前開訊問結果與鑑定人鑑定意見,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相對人應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聲請人所請為輔助之宣告,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相對人未婚,其父 蔡國勳 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其
原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由其任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母親 陳秀琴 、手足蔡孟璇、 蔡耀徵 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在卷足憑。本院綜參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