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83號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前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8月1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新營市○○路○○號之17)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提供台南縣新營市○○段○○○○號,持分16570/200000,及第上99建號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於民國85年7月17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九百六十五萬元正,目前尚欠聲請人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詎料,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3年8月17日死亡,業經聲請人向鈞院南院慶家寅93年度繼字第1081號、1153號、1229號、1319號、1320號查得本件該第
一、二、三、四順位皆無人繼承,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實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甚鉅。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選定已故甲○○○之遺產管理人,以便依法管理遺產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一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一份、鈞院南院慶家寅93年度繼字第1081號、第1153號、第1229號、第1319號、第1320號函影本各一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謄本影本一份、借據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核上開書證,並審酌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前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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